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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透了!18问讲透“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让退税不再有疑问

发布日期:2022-03-28 11:21:57 浏览次数:756

退税的政策是一浪高过一浪,政策的学习也是一声高过一声,有时候在看政策的时候,感觉像是学“奥数”,没有点政策功底,还真是一时半会理解不了。

党中央、国务院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杭州公司法人股东变更

下面,昌尧讲税将相关政策的应用与实操进行深度剖析,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说透了!18问讲透“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让退税不再有疑问



问题01: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

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问题02: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没有行业限制?

答:没有行业限制,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就能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问题03:哪些纳税人按“月”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答:

(1)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以下6大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说透了!18问讲透“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让退税不再有疑问


根据上图我们可以看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中提到的六个行业并不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六大门类行业,其中标注黄色的两大门类,只有部分行业可以享受14号公告的退税。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包括三个行业,分别是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门类包括四个行业,分别是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土地管理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例如:

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2)小微企业,是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

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标准为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以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1)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这里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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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问题04: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

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

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兼有计算机制造和软件培训两项业务,从业人员100人,2021年营业收入600万元;2019年5月-2022年4月计算机制造业务销售额6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60%。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2022年4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2019年5至2022年4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95万元,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该公司满足14号公告规定留抵退税的各项条件。

1.该企业2022年5月申请并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本例进项构成比例=95÷(95+5)=95%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80×95%=80×95%=76万元。

2.该企业2022年11月30日期末留抵140万元,由于5月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40万元。假设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40-120=20万元。


问题05: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举例说明:

某大型批发企业(不属于小微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2022年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 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

假设该企业10月原期末留抵100万元,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冲减为70万元。



问题06: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问题07: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问题08: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

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除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以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问题09: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纳税等级降低后,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

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问题10:适用“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可退税额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第八条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问题11: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比例如何计算?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

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

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

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

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问题12:计算增值税留抵退税及收到税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计算应退税额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XX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XX万元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XX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XX万元


备注;为什么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因为进项税额国家退给你了,所以进项税额减少了,对于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转出进入“成本费用”,而退税的转出则进入“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问题13:增值税留抵退税,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如何办理?如何填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说透了!18问讲透“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让退税不再有疑问


问题14: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适用错误应如何处理?有没有处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第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问题15:增值税留抵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是否允许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答:

允许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中对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的口径、应扣除期限、允许扣除的情形和特殊情况下未扣除完的余额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3)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问题16:纳税人享受“留抵退税”后还能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吗?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第十条规定: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问题17:即适用“免抵退税”又适用“留抵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顺序有先后吗?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问题18: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此次的“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来源:昌尧财税